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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】2012年8月19日高雄市有一香港籍散裝貨輪泊靠高雄港碼頭,當日下午一裝卸公司盧姓勞工(罹災者)於3號底艙內從事合板卸載吊裝前整備作業時,身旁堆疊的木合板倒塌,不幸被壓傷頭部,經緊急通報高雄港消防隊到場搶救並將罹災者送醫院急救,仍因傷重不治。

高雄市勞檢處研判本災害肇災原因,係堆疊的木合板其長邊方向與船艏方向相同,由於拆垛作業不當,使堆疊的木合板無拘束力,且因堆疊物品係在離主軸中心線最遠處等諸多因素複合,加以船身海上搖晃,使第2層至第5層木合板瞬間倒塌而肇災。勞檢處派員檢查後認定現場仍有再發生職業災害之虞,除依法停工要求擬具改善計畫報勞檢處審查後才同意復工,並依法追究相關過失責任。

勞檢處陳俊六處長表示,對於集合物料之堆置、積垛或拆垛作業,事業單位應確實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重點事項如下:

一、為防止倒塌、崩塌或掉落,應採取繩索捆綁、護網、擋樁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,並規定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。

二、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,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,應依下列規定:1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。2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,應使成階梯狀,除最底階外,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1.5公尺以下。

三、堆積於倉庫、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,應依下列規定:1如作業地點高差在1.5公尺以上時,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。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安全上下者,不在此限。

2作業地點高差在2.5公尺以上時,除前款規定外,並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:(1)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,並指揮作業。(2)檢點工具、器具,並除去不良品。(3)應指示通行於該作業場所之勞工有關安全事項。(4)從事拆垛時,應確認積垛確無倒塌之危險後,始得指示作業。

本文出自正妹曉玉的新聞台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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