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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王己由╱台北報導】

《蘋果日報》前年六月報導台中角頭翁奇楠槍殺案,翻拍刊登涉案少年殺手廖國豪國中畢業紀念冊生活照;因廖當時未滿十八歲,台北市政府認定違反兒少法,裁罰三萬元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裁罰有理,判決提告的蘋果台灣負責人葉一堅敗訴。這是繼《壹週刊》後,「壹傳媒」集團第二件因報導翁奇楠命案,違法揭露少年殺手身分,被裁罰興訟敗訴案例。

台灣蘋果負責人葉一堅以台北市政府為被告,提出行政訴訟。葉主張,廖國豪涉及殺人等重大罪嫌遭通緝並公諸於世,如果任其處於社會人群中,顯然有危害公眾安全的危險;程度已達令人無法容忍地步,人民的生命身體、財產與自由,受到迫切的危害,已達緊急避難情狀,報導的適當揭露,是為保障公益,屬合法避難行為,且廖將滿十八歲,沒有用兒少法保護的必要。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,所謂緊急避難,是指避免他人或自己的生命、身體、自由和財產的緊急危難,於出於不得已的行為,兩者並不相同。報導內容是報導被利用為犯罪或不正當行為的少年身分資訊,也和警方查尋專刊內容有別,因此北市府裁罰並無不當。

本文出自正妹曉玉的新聞台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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