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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日民意論壇「民營電廠暴利迷思」一文雖有見地,但仍有進一步釐清觀念之必要。
台電公司與民營電廠簽的購售電合約,確屬一般商業合約。但台電公司至今之累積虧損已超過一千八百億元,九家民營電廠前三年之盈餘,卻分別有一一三億元、一八二億元、二三一億元,兩相對比差距實在非常之大。
民營電廠既係將所發之電全部躉售予台電公司,值此台電財務極度困難之際,基於雙方長久以來之夥伴關係,適時同意將合約酌予修正,讓台電渡過難關,有何不可?這難道不是商場上之運作常態嗎?
更何況,民營電廠亦係領有電業執照之電業,電業法第六十條已明定:「獲得合理之利潤」,民營電廠是否業已獲致超額利潤,應有討論之空間。
民營電廠與台電公司在購售電合約廿五年的漫長履行過程中,難免會碰到需要對方配合、調整之處,修約毋寧是個常態,台電之前也配合過民營電廠要求,而辦理過修約。
如今,外界殷殷期盼雙方能夠盡速修約,以期減輕台電之財務負擔,而且現在利率情況與簽約當時相比,確實已有下降,倘民營電廠能夠把握時機同意修約,不但可獲得外界讚許之美名,並可強化與台電間互助合作之夥伴關係。
如果堅持不同意修約,一切循法律途徑解決,如此鐵板一塊,倘日後換成民營電廠有求於台電,甚至等到購售電合約期滿,民營電廠又該何去何從?此之種種,民營電廠恐須權衡利害,整體考量,儘速做出明智之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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