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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先生問:我任職上市公司,前陣子公司股價看漲時,我也投資一些公司的股票。這個月分別收到公司盈餘配發的股票股利及員工分紅配股。聽說股票股利跟員工分紅配股都是用每股10元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,是真的嗎?

◦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及協理吳懷真答:公司配發給員工的紅利,屬於員工的「薪資所得」。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函令規定,自99年度起,員工分紅配股應按所獲配股票於交付股票日的「時價」,來計算薪資所得。

時價就是當員工分紅配股屬於上市櫃股票,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。至於交付股票日,若股票採帳簿劃撥交付,股票交付日為公司或代理機構指定的帳簿劃撥交付日;若非採帳簿劃撥者,則為公司或代理機構規定員工可以領取股票的首日。

因為股東身分取得的股票股利,其性質為股東投資而獲取的「股利所得」;依相關解釋函令規定,個人取得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配發的股票股利,以面額10元課稅。程先生以股東身分取得股票股利係按每股面額10元計算所得。

舉例而言,若程先生取得員工分紅配股時公司股價為60元,程先生於次年度5月申報綜所稅時,屬員工分紅配股的部分,應以獲配股票日時價60元計算薪資所得;屬於股票股利的部分則以面額10元計算股利所得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程先生獲配屬於員工分紅配股的股票,即使未來股價下跌,亦即配股當時的股價高於年底或次年度申報所得稅時的股價,程先生申報所得稅時,還是應以獲配員工分紅配股時之股價計算薪資所得,而非以申報時的時價計算。

(莊瑜敏、吳懷真口述)

本文出自正妹資訊網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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