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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晚報╱記者嚴文廷╱台北報導】

人本基金會與政大法學院合作在召開不適任教師研討會,針對教師法第14條「行為不檢,有損師道」得解聘、停聘或不續進行討論。法律學者與教師建議,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」過於空泛,應該訂定參考基準,並以個案輔助,一方面有助於學校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,也可避免教評會「自由心證」。

教育部人事處專委丁士芳回應指出,大法官解釋702號要求教育部要針對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」進行樣態分析,目前約200人因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」被解聘,其中8成是涉及性侵或性騷擾,其餘2成類型非常多。教育部將依照大法官解釋訂出合理的條件,讓解聘的老師有改過機會,甚至重返教職。

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,人本基金會接觸的個案中,不適任教師很少離開學校,多以記申誡、記過、調校方式處理,但以多年前北市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案為例,因為沒有涉及「任何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學生」,僅以「限制學生自由」等符合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」解聘,顯示處理不適任教師標準不一,輕重程度有很大差距。

人本基金會提出數據指出,從91年至今台北市解聘7名教師,除了蕭曉玲之外都是性騷擾或性侵猥褻學生,停聘與不續聘則有6人,多是涉及刑事案件。

舉例來說,屏東縣中正國小蔡姓教師不斷被檢舉親吻學童臉頰,甚至用嘴餵學童糖果等行為,但該師僅記過並被借調至教育處擔任行政工作。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系副教授周志宏認為,從過去的案例分析,以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」解聘的老師當中,輕重差距很大,有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,但也有只是教學有瑕疵的卻遭解聘的個案。

周志宏建議,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」應該訂出詳細的判斷基準,或針對判斷類型進行歸類,可以減少出現教評會「自由心證」,對老師也比較有周延的保障。

本文出自正妹資訊網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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