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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總統歐巴馬在2010年3月18日簽署生效的「就業加強法」,在稅務法(IRS Code)裡新增第4章,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和稅務局必須簽署類似合格中介協定(QIA)的協定。也就是說,外國金融業必須申報具有美國公民身分或持有永久居留證(綠卡)的客戶資訊,包括客戶姓名、銀行帳戶、帳戶餘額等。
第4章規定,稱為「外國帳戶課稅遵行法(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, FATCA)」,國內以「肥咖條款」稱之。
外國金融業若不簽約,在美國的分行就會被美國政府課徵高達30%的就源扣繳稅率,做為要求大家配合的行政手段。換句話說,不配合的外國金融業,日後在美國的投資收益需先課稅3成後才能匯出,等於投資收益大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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